清远市恒智工艺品有限公司:
我局查处清远市恒智工艺品有限公司拖欠员工何梅、陶林香工资一案,因无法通过邮寄送达及现场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,依照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、行政处理决定书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,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;无法当场送达的,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。”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,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,公告送达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”规定向你公告送达:《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》清城人社监字〔2025〕第31号:“清远市恒智工艺品有限公司:
有劳动者投诉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,依照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,我局需了解你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的情况。请你单位于2025年1月13日15:00时前派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并携带如下资料(并复印件)到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:
1.营业执照及复印件;
2.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,受委托人身份证明;
3.你单位核对何梅、陶林香二人的工资结算情况、工资支付情况,你单位须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和制作欠薪表格进行说明。
逾期不到或未按要求报送有关书面材料者,我局将依据《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五十二条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。
特此通知。”
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5年1月14日